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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盐津县首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审理 被告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被判刑
时间:2020-05-26作者:人民法制维权网 阅读:218
      2020年5月21日,盐津县首例公益诉讼案件在盐津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由副院长伍鸿鸣担任审判长、两名审判员、四名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本案。

      2016年10月,被告人黄某银为了自己喂养野生动物猕猴,与被告人陶某某在庙坝镇石笋村安装四个铁夹子陷阱,捕获一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猕猴,价值人民币10000.00元。2019年1月,二被告人制作并安放三个陷阱,在庙坝镇石笋村捕获一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斑羚,价值人民币50000.00元。该斑羚被二被告人食用。


        盐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同时,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及生物多样性,危害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合议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证据采信、争议焦点开展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查明被告人黄某银、陶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的犯罪事实。
      盐津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2日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二被告人除承担刑事责任外,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陶某某、黄某银各赔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盐津县人民检察院斑羚的损失人民币25000.00元,共计人民币50000.00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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