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魏保兴,男,1948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滏阳街九号楼2栋2单元11号,身份证号码,130402194802090610。

举报人:李春玲,女,194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130402194801130625。
被举报人: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审判长马永清。
被举报人: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陪审员王守卓。
被举报人: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陪审员冯绅。
举报事实如下
2014年1月19日举报人魏宝兴接北京市世纪天宇置业有限公司肥乡分公司授权委托与王贞印谈谈公司急用资金每元月利息五分愿不愿意借款之事,其回答等我给合伙人王晓忠商量,此时,王晓忠、王贞印两人和举报人说:我们两人再投60万元每元月息五分,用款三个月提前预扣三个月利息9万元,到期返还60万元,三人商定后预扣9万元利息,王晓忠给举报人要了账号通过工商银行转给举报人51万元。此时,王晓忠拿转款凭证让举报人看后让其给他写个借条,其想写个借条可以,该借款转给公司51万元后,于2014年5月19日向王贞印出具了借款协议书及收款收据,有公司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两份证据所证实。
于2017年10月5日北京世纪天宇置业有限公司债务登记审查表显示,经肥乡区政府和专项治理工作组意见,为了彻底弄清债务情况,做到公平公正,每一个出借人一表如实填写本表出借人签字确认,王贞印在上面签字按了指纹认可。于2017年12月5日,公司再次查清并出具确认书,王贞印及王晓忠口头委托崔彩云代笔签字所承诺“我所填写的表格及确认书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我本人愿承担法律责任”。据上述借款协议书、收款收据、公司债务登记审查表、债权确认书四份证据充分证明了王晓忠、王贞印两合伙人债权是经举报人之手转给公司,举报人是在公司授权委托范围内的业务,是职务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该债务应有公司承担偿还责任,两举报人不应承担责任。



二、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8)冀0402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主审法官马永清严重违反送达程序,拒不给两举报人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未能依法出庭应诉,非法剥夺了举报人应有的诉讼权利,是邯山区法院法官马永清一手所造成的冤假错案。王晓忠、王贞印两合伙人看到公司借款超期还款无望,利用偷梁换柱手段以原告名义将举报人在授权收取其两人51万元的借款强行加在其头上,由其承担全部还款责任,向邯山区法院起诉,审理本案的审判长马永清及两名陪审员王守卓、冯坤作为执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人民法官,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第八十九条留置送达、第九十条电子送达、第九十一条委托送达与邮寄送达,第九十四条转交送达的送达日期。据上述法律规定,应依法送达受送达人的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拒不向举报人依法送达举报人应依法享有的法律权利、及诉讼权利,未能在阳光法庭上对王晓忠、王贞印提起诉讼真相进行抗辩。非法剥夺了两名举报人依法赋予诉讼权利,是主审法官马永清及王守卓、冯绅违纪、违法犯罪性质所造成,严重存在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公权私用,应依法追究其三人渎职罪的刑事责任。
三、邯郸市邯山区法院档案室出具的两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证明:两举报人收到拒不参加诉讼判决败诉为由,充当遮羞布来规避违纪违法行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作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马永清应该知道这是送达被告应有的法定程序,
依法送达两举报人拒不接受可以采取最高人民法院公告送达两举报人认可,仍拒不按照以上四条法律规定依法给举报人送达,举报人是不认可的,马永清你这样做法符合那条法规规定,请你站出来给全国人民解释合法的依据在那里如解释不清,马永清应承担渎职责任。
2、两举报人居住地距邯山区法院不到500米,根据《民诉法》有关规定,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或规则:(1)法院采取公告送达,即可以在法院公告栏粘贴公告或交送达人居住地粘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应按照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2)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应当在公告中说明起诉状或上诉的要点交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据上述法律严格规定,请问主审法官马永清你对以上各项送达公告方式,你给两举报人送达了吗?在法院公告栏儿及举报人居住小区明显地方你张贴了吗?如果张贴了拿出来让全国人民在网上看到了,是举报人污蔑你的,如果拿不出张贴公告判决举报人败诉,请你在全国互联网人民法院网公开露脸给举报人赔礼道歉,应赔偿各项损失。
3、更加能说明的是王晓忠、王贞印起诉两举报人偿还51万的事实其一概不知情,自2018年7月23日起诉至2019年12月17日才得知该案发生,到法院档案室复制卷宗材料时,该工作人员只复制一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及其他材料,对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拒不提供,让律师再次去复制以上五项法律文书法院工作人员再次复制出一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及其他材料,充分证明了五份法律文书该卷宗中根本没有,在此,举报人再次声明,该卷中出现以上五份法律文书是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邯郸市邯山区法院法官,被举报人马永清、王守卓、冯绅视党纪国法于不顾、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制造冤假错案发生,给党和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其性质恶劣,民愤极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一)(四)(五)(七)项和《最高人民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依法追究三被举报人的责任。
此致
实名举报人:魏保兴 李春珍
2023年5月20日
附:1、举报信一份
2、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本文来自群众来信,其观点不代表人民法制维权网西的观点,本网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人民法制维权网提示
请你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