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罗宇浩)2018年7月28日,永善法院审结一例因吃“杀猪饭”意外死亡的生命权纠纷,原告蒋某(死者刘某之母)将同桌饮酒的七被告诉至法院,主张七被告连带赔偿其因刘某死亡所产生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7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2月5日,被告刘某甲邀请原告一家、六被告等亲朋好友到自己家中吃“杀猪饭”,刘某(死者,原告之子)与六被告同桌用餐。席间,刘某与六被告相互有碰杯、敬酒行为,无劝酒行为。且当刘某呈现醉酒状态、出现呕吐现象,被告刘某甲及其子刘某乙欲护送刘某上楼休息,原告蒋某认为在刘某甲家休息不妥,要求刘某回家休息。当日下午20时左右,刘某乙与原告蒋某将刘某送回自己家中休息,随即原告蒋某便和刘某乙返回刘某甲家接孙儿。当晚22时许,原告蒋某再次回到家时,发现刘某已无知觉,最终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对刘某尸体进行解剖检验,确定刘某系酒后呕吐物倒吸呼吸道堵塞窒息死亡。
经法院审理认为,侵权责任的承担,应当是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法定的侵权行为,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未履行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吃“杀猪饭”是农村农户之间进行感情交流,分享劳动成果的善良风俗。在聚餐饮酒过程中,刘某(死者,原告之子)主动倒被告刘某甲家的酒为六被告斟酒,斟酒后主动向被告等敬酒。被告刘某甲作为聚餐召集人,发现同饮者刘某醉酒后主动安排其休息,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刘某回到家中后,其生命健康的合理注意义务已转移至其母蒋某等知晓情况的家属。据此,原告主张七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遂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送达后,原告蒋某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8日作出民事终审判决,驳回原告蒋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的结果。
温馨提示:有宴请等活动时,难免饮酒助兴。饮酒者应酌情饮酒,切勿贪杯、强迫性劝酒或者赌酒。否则,可能对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及财产造成损害。如发现同饮者有醉酒情形,一定要尽合理的照顾义务,避免此类生命的教训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