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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关法院敲响“扫黑除恶”第一锤
时间:2018-11-29作者:艾夕 阅读:218

自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以来,大关县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了“扫黑除恶”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并多次组织成员单位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联席会、推进会、专题研讨会等。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涉黑涉恶案件已进入审判阶段。2018年11月27日,大关法院严格落实上级有关“扫黑除恶”工作的安排和要求,在大关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罗某城、童某鑫、姚某城、陈某萌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许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大关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恶犯罪案件。院党组高度重视该案的审理,抽调具有多年刑事审判经验的刑事审判庭法官作为承办人员,由分管刑事审判的院领导担任审判长审理该案。

  

上午9时,罗某城、童某鑫、姚某城、陈某萌、许某五被告人被带至庄重威严的法庭接受正义的审判。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群众以及被告人亲属等上百人到庭旁听。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10日至2018年1月1日期间,被告人罗某城、童某鑫、姚某城、陈某萌等人,经常纠结在一起,在酒吧、KTV、夜宵市场等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十余次,同时在一次寻衅滋事相互斗殴过程中,许某持随身携带的“飞镖”状利器将杜某伟捅伤,后经鉴定杜某伟所受之伤为重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城、童某鑫等人经常纠结在一起,在公共场所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应界定为恶势力犯罪。同时被告人罗某城、童某鑫、姚某城、陈某萌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许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庭审前,法庭已依法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并告知了被告人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组织辩护人查阅、复制了案件材料,充分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同时为了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法庭在组织控辩双方召开庭前会议,就回避、出庭证人、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有关的问题,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

  

大关法院将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勇于担当,积极作为,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持续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的压倒性态势,不辜负党委政府的重托和人民群众的期盼,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以卓有成效的“扫黑除恶”工作业绩为美丽、和谐大关建设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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