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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世坤贸易有限公司质疑材料
时间:2019-06-28作者:人民法制维权网 阅读:118

包头市世坤贸易有限公司质疑材料
律师函


内蒙古有色地质矿业(集团)地质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世坤贸易有限公司(下文简称世坤公司)与内蒙古有色地质矿业(集团)地质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下文简称地质研究公司),【该公司前身为“内蒙古自治区有色地质勘查局地质研究所”】就内蒙古化德县秋令沟地区铜多金属矿产资源勘查、合作协议自2012年3月合作至2019年4月9日该公司向包头市世坤公司支付款项止,包头市世坤贸易有限公司结合协议签订前后履行事实,提出以下五项质疑,具体陈述如下:
     第一:地质研究公司故意隐瞒与北京金达吉瀚投资有限公司2010年6月30日签订的《内蒙古化德县秋令沟地区铜多金属矿产资源勘查、合作协议》及履行情况。
     2011年1月8日,北京公司结算表中明确该公司投入984100元的投资合作资金。2012年5月16日,世坤公司与地质研究公司签订与上列协议名称相同,但内容不同的协议,地质研究公司并未向世坤公司告知该事实,并恶意在合作矿权拍卖款中对984100元进行扣除,将扣除部分作为地质研究公司的收益。对该事实的隐瞒,致使世坤公司损失巨大,要求地质研究公司改错,将扣除款作为双方共同收益,将65%分配给世坤公司。涉案矿权挂牌转让时,地质研究公司并没有将984100元作为投资计算在拍卖价款中,使得挂牌、拍卖时少交评估费、交易费等,但在分配转让利益时,却强行扣除984100元,变成地质公司自己的收益。
     第二:2012年3月23日,世坤公司对合作协议签订前对该合作项目投资的10万元,应当计算为世坤公司的投资,但地质研究公司拒绝承认,侵害了世坤公司合法权益。
    2012年3月23日,中国人民解放军乌兰察布军分区作出司边(2012)11号批复。当日,由世坤公司出资10万元,以地质研究公司名义交纳银行尾款。由军分区开具票据收据。世坤公司出资后,地质研究公司拒绝承认将该10万元计算在世坤公司提交总额中,世坤公司要求地质研究公司改正错误,重新计算世坤公司投资
     第三:地质研究公司擅自改变2012年5月16日与世坤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条款,多次违约并强行要求世坤公司承担全部费用,恶意侵占世坤公司应分得的利益。
     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第二章2.4节及第(1)小项均约定转让收益按地质研究公司35%,世坤公司65%比例,转让所发生的费用按该比例双方共同承担。双方矿产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律师意见书费用5000元由世坤公司承担,地质研究公司拒绝承担一半费用。且分配收益时,多让世坤公司承担费用,少分利益,致使世坤公司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第四:世坤公司支出的多项费用,应当出具正规发票,但地质研究公司仅出示收据复印件或者收据,干扰世坤公司正常财务记账,同时涉嫌偷逃税款。
     1、2015年9月30日,地质研究公司收取世坤公司5万元项目款,该款收取无事实及合同约定依据,不应当收取,即使强行收取,也应当开具正规发票,但该公司未开具正规发票,涉嫌偷逃税款;
     2、地质研究公司收取2015年度探矿权价款337200元,应当出具正规发票,但该公司未出具任何手续给世坤公司。
      3、2018年3月22日,地质研究公司(以研究所名义)交纳的咨询费系世坤公司实际支付,地质研究公司仅向世坤公司交付普通发票的复印件,违反财务管理制度。且没有将该款偿还世坤公司。
     4、世坤公司以地质调查结算表为依据,计算世坤公司投资总额为1141100元,地质研究公司收到以上投资,应当出具正规发票原件,以便于世坤公司入账,但该公司只向世坤公司交付其中105万元的发票复印件,余额91100元没有手续,干扰世坤公司正常财务记账,且涉嫌偷逃税款。
      5、由世坤公司委托宁夏投资公司向地质研究公司付款467700元,该公司仅向宁夏公司出具收据,以实质合作协议相对主体关系为依据,地质研究公司应当向世坤公司出具正规发票,表明收到上列467700元,该公司未出具,仅出具收据且使用四队公章,恶意欺诈世坤公司,在几个公章之间任意更换盖章,以逃避税收征收,使得世坤公司无法财务入账。
     以上应当由地质研究公司出具正规发票的情形,该公司均不予出具,并仅交付收据复印件,涉嫌偷逃税款,致使世坤公司财务无法下账,造成账目混乱。
      第五:探矿权转让收益分配方案系地质研究公司胁迫世坤公司认可,并在未告知984100元北京公司投资事实情况下,擅自将该部分投资视为自己公司投资,以地质公司投资项进行扣除,以达到多分收益,非法占有世坤公司应分得收益的目的。如984100元如实申报,地质研究公司应当缴纳挂牌费、评估费、交易费,地质研究公司故意隐瞒事实,逃避交纳上列各项费用,且存在主观上非法占有世坤公司应当分得的利益。
      律师函费用系世坤公司支付,应当由地质研究公司承担一半。但地质研究公司没有承担。
     第六:地质研究公司在2018年3月,双方共同合作的矿权转让成功,地质研究公司初收到转让款后,一直占用该款获得利益。地质研究公司强行要求世坤公司同意其提出的分配方案,如世坤公司不同意,则威胁称不分配转让利益给世坤公司,世坤公司财务紧张,为正常运行,只好按照该公司要求,被迫同意分配方案。但世坤公司对分配方案的同意是非真实意思表示,财务控制在地质研究公司,世坤公司没有办法。
     综上所述,世坤公司向你地质研究公司提出以上五大项质疑,要求该公司逐项进行答复及改正,开具正规增值税发票,将扣除的984100元中的65%分配给世坤公司。

此致

 

包头市世坤贸易有限公司

2019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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