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李书玲,女,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家住邯郸市邱县新兴路园丁苑小区,电话:13832008284.
2022年5月,按法定程序馆陶县法院法官王成忠,馆陶县纪委张建己严重超期没有任何书面告知与答复,我今天实名举报馆陶县人民法院法官王成忠以及馆陶县纪委干部张建违法办案的事情,事情的详细经过是这样的:
因孙万峰借我29万元,我向馆陶县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2017年6月16日,馆陶县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孙万峰29万元存款。后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在主办法官王成忠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馆陶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7日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是孙万峰分六年还我29万元,2017年4万,剩下25万元每年还5万元,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
由于孙万峰没有在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我4万元,我于2018年1月3日向馆陶县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该案交由王成忠法官办理。2018年5月4日,孙万峰通过法院给付我4万元,馆陶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底将孙万峰工资卡内17400元扣划给了我。2019年10月份,王成忠法官给我打电话告知我扣划了孙万峰工资卡内7400元,要交给我,我问王法官孙万峰的工资并不止这么多,为什么只有7400元,王法官并没有给我解释原因。2020年8月7日,我的案件转到执行局,由闫洁法官主办。一直到2020年9月份这7400元才打到我的卡上,之后再没有扣划孙万峰的工资给我,我去向馆陶县人民法院了解情况,法院执行局的领导告知我当时是王成忠法官办的案,他们不了解情况,无法给我答复,我就一直向执行局反映这个情况,经过执行局法官的不懈努力,将2020年的执行款5万元给了我。而2018、2019两年剩余75200元仍未执行到位,我就一直催问执行局的法官,经执行局法官张新查证,孙万峰从2019年3月到2020年4月的工资由本单位会计张跃强打到了别人工资卡上,让孙万峰领走了。同时还发现,一个叫李书光的人从孙万峰的工资中执行走了3万元。为此,我又找到馆陶县人民法院主管执行的副院长韩永哲,要求法院对于孙万峰偷领工资的事做出处理,他却跟我说,孙万峰和张跃强都是医院的人,法院管不了。对于李书光的执行案件,韩院长给我回短信说:执行局就有你一个执行孙万峰的案件,执行局没有其他人申请执行孙万峰的案件。收到韩院长的短信后,我感到很震惊,既然执行局只有我一个执行孙万峰的案件,那李书光是如何将孙万峰的工资执行走的,依据的是什么法律文书?我感到问题严重,于是到县纪委反映情况,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纪委干部张建接待了我,他却跟我说我反映的事,纪委不管,爱上那儿告就上那儿告吧!
总之,馆陶县法院法官王成忠和馆陶县纪监委干部张建,无视法律法规,滥用职权,包庇违法人员,给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身体伤害。失信于民失信于党。一个小小的民事诉讼案,牵出了两件不该应有的违法案件,性质非常严重。我相信政府,相信党的领导,会对那些无视法律,党纪国法的相关人员给予严惩,维护司法形象,同时也希望馆陶县委县政府主管领导把中央的政策法规在地方上接上地气,对此案的反映,给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答卷。
本文来自群众来信,其观点不代表人民法制维权网的观点,本网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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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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