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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公安局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活动
时间:2020-11-14作者:人民法制维权网 阅读:218

 

       本网讯(朱善永黄庆尤龙)为加强犬类管理,规范市民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巩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成果,11月13日,哈尔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组织10余家犬只办证网点,在中央商城门前举办了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活动。

      在活动现场,共摆放了3张宣传展板,悬挂了2条宣传标语条幅,民警积极解答群众咨询百余人次,通过多种宣传形式,引导市民进一步提升依法文明养犬意识。

      据了解,凡肩高超过55厘米、体长超过75厘米的纯种犬及杂交犬,均属于哈市禁养犬只全市39种禁养烈性犬与大型犬品种分别为:獒犬、阿根廷杜高犬、牛头梗犬、斗牛犬、纽波利顿犬、卡斯罗犬、大型麦町犬、高加索犬、中亚犬、罗威纳犬、圣伯纳犬、大丹犬、加纳利犬、马士提夫犬、阿拉斯加犬、比利时牧羊犬、大白熊犬、寻血猎犬、雪达犬、灵缇犬、蒙古细犬、秋田犬、纽芬兰犬、比利时猎犬、法国狼犬、阿富汗猎犬、沙皮犬、爱尔兰猎狼犬、土佐犬、苏格兰牧羊犬、德国牧羊犬、苏俄牧羊犬、英国古老牧羊犬、拳师犬、威玛犬、比特犬、马犬、恶霸犬、中华田园犬(笨狗)。

 

       按照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简称《条例》下同)规定,该市39种禁养犬只禁止在城区内饲养,可以在城区外进行饲养。准养犬只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携犬进入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学校教学区、食宿区、学前教育机构、医院、少年儿童聚集、活动的场所,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体育场馆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店、中央大街、休闲体育广场、绿化地带、公园及设立明显的禁入标志的区域。

       饲养准养犬只养犬人遛犬时必须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犬只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或者携带,为犬只挂犬牌;用犬绳牵领犬只,犬绳长度不得超过2米;在公共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为犬只戴嘴套或者怀抱;不得携犬与他人争道抢行,主动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有效制止犬只追咬行人、持续吠叫或者在人员聚集处追逐嬉闹;及时清理犬只的排泄物;不得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遛犬时应避开行人出入高峰期,在居民楼前后遛犬。

 

      为方便养犬市民办理犬证,全市共设立26处犬只办证网点。哈市警方提示:被公安机关依法留检的犬只将统一送至哈尔滨市公安局犬只留检所,由公安机关饲养到自然死亡。请养犬市民遵守饲养犬只的相关规定,依法文明饲养犬只,共同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责任编辑: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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