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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字带你弄懂最高检为何设置这些内设“新”机构
时间:2019-01-06作者:人民法制维权网 阅读:218
3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设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到第十检察厅等改革后重新组建的内设机构正式“亮相”。

  “合”:撤销侦监厅和公诉厅,实行“捕诉合一”

  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更高水平的需求,“我们内设机构改革做了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性的改革。”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重构性”就是要重新调整、重塑那些随着时代发展作用已不那么突出的职能部门。

  记者注意到,在本次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中,最大变化之一就是撤销原来的侦监厅和公诉厅,实行捕诉一体的办案机制。

  张军介绍,2000年以后,检察机关实行捕诉分开。这样分开职能行使检察职权的优势在于有内部制约,“捕错了不一定诉”;但也存在着效率、内部监督的实质化的问题。

  “捕的时候熟悉了的案件,诉的时候是一个全新的案件,重新熟悉肯定影响效率。”张军还指出,在反贪职能转隶以后,检察机关没有了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内部监督制约的需求也有了很大变化。”

  “实践证明,实行捕诉一体,质量、效率都能够得到进一步保障提高。”张军说。

  张军举例,2017年,吉林省检察机关实行捕诉一体后,批捕和提起公诉的时间分别缩短了12.3%和12.4%;每起案件瑕疵问题,捕诉分开的时候是6个半,捕诉一体后下降不到3个。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实行捕诉一体,集中一个办案组去办批捕起诉的案件,效率质量大幅提升。

  “捕诉一体”施行后,谁来监督这一运行办案机制?张军表示,除了内部有办案指标让其科学化外,相关监督机制也会跟上。“以后我们会有不同的方式,把内部监督进一步落实。”

  “增”:为更好地保护“祖国花朵”,新设第九检察厅

  “未成年人犯罪逐渐呈低龄化的趋势,呈现成年人化、暴力化的趋势,一些极端的恶性案件经常发生;而且对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侵害和危害很严重,被害儿童、遗弃儿童、性侵儿童等案件时有发生。”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童建明说。

  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关系到亿万家庭的幸福,也关系到祖国和民族的未来。如何更好地保护这些儿童的合法权益,也成为检察机关一直在思考的一个课题。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从立案监督开始,到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到最后执行监督。”童建明认为,检察机关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既有特殊的职责,也有特殊的便利条件。

  据介绍,早在1986年,上海市的长宁区检察院第一个设立少年起诉组,专门负责少年犯罪的起诉工作。后来由此逐步发展,现在地方检察院已经有24个省级院、1400多个市县级检察院都设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机构,专门从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2015年底,高检院设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去统筹协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而在本次公布的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中,更是设立了专门负责未成年人检察的专门机构,即“第九检察厅”。

  “检察院成立这样一个机构,可以使这个机构成为一个发动机,我们在刑事诉讼中前面连接公安,后面连接法院,可以形成合力;同时可以充分调动和加强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调动各方面的社会资源,一起来做好这项工作。”童建明说。

  “分”:民事行政检察厅一分为三,解决“重刑轻民”“重刑事轻行政”

  “改革前,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只是由一个民事行政检察厅负责。”张军表示,“重刑轻民”“重刑事轻行政”的问题客观存在。

  此外,民事申诉案件,过去几年大幅度上升,远远超过了刑事申诉。而且检察机关也被赋予提起公益诉讼职能。“民事行政检察厅已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新时代对检察机关职权行使的需求。”

  “面对这样一个现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动从供给侧进行改革,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把公益诉讼检察专门分立出来。”张军说,这次改革将原来民事行政检察厅一分为三,分别是民事检察厅、行政检察厅和公益诉讼检察厅。

  机构调整了,检察官数量能够满足吗?检察官的能力能够跟上吗?

  “这是机构改革以后需要逐一去解决的问题。”张军表示,在检察官人员数量方面,检察机关不仅可以自己学习培养,还可从下级检察机关遴选、从有关部门选调;在检察官能力方面,“在自己建设的同时,我们去年5月还设立了民事行政案件专家委员会,为我们办案提供相关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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